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发现破产企业有故意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非法处置的财产,由人民负责追回,并按原 清算 组拟定并经债权人讨论,人民裁定的方案分配,有剩余,企业所有人可进行再次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 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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