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三个档次,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到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两方面: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 最轻的为十级。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失劳动能力, 7- 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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