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拓展延伸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救济措施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通常包括欺诈、误导、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不合法等情况。当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受害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救济措施可能包括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受害方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在法律程序中,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做出最终的判决。因此,当房屋买卖合同出现无效情形时,受害方应积极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受害方应积极采取法律救济措施,如要求返还款项、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充分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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