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责任的主体,一般是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定的责任人。但责任人致人一般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然后是商业保险来补偿,不够的则由侵权责任人承担。【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补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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