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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辞退、除名的区别在哪儿

来源:爱go旅游网

(一)定义不同

1、开除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等对本单位犯错误职工或工作人员所给予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

2、辞退则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3、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

(二)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1、开除属于行政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五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2、除名和违纪辞退属于行政处理,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三)适用对象和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2)二次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2、除名的条件为:

(1)职工经常旷工无正当理由;

(2)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

3、违纪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违纪辞退的条件是:

(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四)实施程序不同

1、开除处分,按相关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违纪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3、除名则没有法规规定的具体实施程序,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违纪职工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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