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股东由于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权权登记,是不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权利的。能对外代表公司的只有企业法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名义股东等。根据公司法的相关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风险提示:实际股东的风险姓名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所以在实践中,实际股东有如下风险:(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实际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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