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低保审批程序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
初审、乡镇事处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病情诊断书、学
生证(入学通知书)、就业收入、劳动能力等状况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劳动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
能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
书及提供齐备所需证明材料后由低保专干初审,然后指定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家庭的入户调查,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经评议小组成员集体评议后,形成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评议意见,符合条件者在社区公示七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通知初审符合条件人员,指导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所有的资料上报乡镇、事处。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入户调查并填写,要求"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查结果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户主双方签字确认O
(三)乡镇、事处审核。乡镇、事处低保评审委员会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进行审核并入户核查,核查、评审通过后,对申请户主进行七天以上公示,群众无异议者,评审委员会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力口盖公章后将材料上报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一定比例抽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应享受的保障企额及时间后通知乡镇事处O乡镇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O
以上三次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家庭人民飞家庭收入、享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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