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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