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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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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时,政府有义务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用、劳动力就业补偿、生活困难补助、优惠政策补偿和环境恢复补偿。征收范围包括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工商业者在农村的土地,以及特定条件下的出租土地。具体的补偿内容和标准需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附着物(如房屋、建筑物等)的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偿费用、搬迁补偿费用、过渡期利益补偿费用等;

2、劳动力就业补偿:对因土地征收而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偿金或者生活补贴等;

3、生活困难补助:对因土地征收而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等;

4、优惠政策补偿:对因土地征收而受到影响的人员,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贷款优惠、教育医疗优惠等;

5、环境恢复补偿:对因土地征收而受到环境污染等影响的人员,给予环境恢复补偿或者环境治理费用等。

土地征收的规定征收的范围如下:

1、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

2、工商业者在农村的土地;

3、某些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200%的部分;

4、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某些特殊地区富农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5、半地主式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时,政府有义务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的补偿内容和标准根据不同的征收项目和地区而有所差异,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执行。

结语

土地征收涉及的补偿范围较广,包括土地补偿费用、劳动力就业补偿、生活困难补助、优惠政策补偿和环境恢复补偿等。根据具体征收项目和地区,补偿内容和标准会有所不同,但政府有责任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给予适当的补偿。执行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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