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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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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人优先受偿的权力和对财产的限制。抵押物与从物分别属于不同人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抵押人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抵押权人有保全、处分和优先受偿权。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加工使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一、所谓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对其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它包括抵押权范围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而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关键是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3、对添附物的效力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三、对抵押人的效力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处分权。

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权的保全;

2、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3、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412条规定: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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