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取得所有权对。
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前者指的是能够离开原先位置的资产,例如不同种类的流动资产,一些长期投资、股票等。后者指的是因自然性质或者相关规定不能挪动的财产,例如房子、土地、采矿权以及探矿权,跟土地没有脱离的生成物,或者因自然添加在十地上不能分离的其他财物等,它的流动性比前者更低;
2、移动性。前者能够商开原来的地理位罟,而后者的位置是不变的,不能移动;
3、个别性。前者普遍存在,不具有个别性,而后者具有独特性,都是绝无仅有的,例如它的权利差异、价值差异以及位置差异等;
4、耐久性。前者会有一定的损耗,特别是在流动或者移动的时候会产生损耗,耐久性有限。而后者是长久的,不会有损耗还能增值,例如土地不会因使用而损耗;
5、数量有限性。前者的数量通常都能够量化,数量没有什么局限性。而后者的供应有,土地的总数量是固定的,经济供给也有弹性;
6、保值增值性。前者会贬值,比较少有增值的。而后者由于数量有限,因此跟其他财产相比,具有一定的增值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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