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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需满足哪些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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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是:保险人具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包括侵权行为、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请求赔偿权,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追偿,但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得赔偿时,保险人可以扣减相应金额。

法律分析

一、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根据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代位追偿权实现的条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二、代位追偿产生的原因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三、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结语

代位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代位追偿权的实现条件包括保险人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原因、以及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产生代位追偿权的原因主要有侵权行为、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追偿权的行使、协助追偿、赔偿金额的扣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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