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处裁判阶段一审还是二审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开具生效证明的时间也不相同,具体如下:
1、如果是一审判决的,宣判送达后十五日不上诉的,可以向一审申请开具生效证明;
2、如果是二审判决的,作出判决并送达后即生效,需向二审申请开具生效证明。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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