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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关于协议管辖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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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了协议管辖的限制,包括纠纷类型、地点、约定方式、级别及专属管辖以及同时约定仲裁和起诉的限制。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地点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约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约定仲裁和起诉的约定一般无效,除非一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一般认为,协议管辖有下列限制:

1.纠纷类型限制。应仅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诸如离婚协议、劳动协议等具有人身属性的协议,不得适用约定管辖。

2.地点限制。约定管辖的法院,其所在地必须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以下合称“五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如果约定的地点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则该地点的法院无权管辖。

3.约定方式限制。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此类约定应采用书面方式,比如,在书面协议中写明“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级别及专属管辖限制。即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同时约定仲裁、起诉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拓展延伸

协议管辖的限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范围和影响

协议管辖的限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范围和影响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特定的管辖法院时,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协议管辖进行限制。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各类争议。协议管辖的限制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公平公正的审判环境,避免当事人滥用协议管辖权利,维护司法公正。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了解协议管辖的限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范围和影响,对于当事人和律师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结语

《民事诉讼法》第35条对协议管辖进行了明确规定,限制了纠纷类型、地点、约定方式、级别及专属管辖以及同时约定仲裁、起诉等方面。协议管辖的限制旨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审判环境,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了解这些限制规定对于当事人和律师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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