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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退伍档案里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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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退伍军人的证件、证书有很多种。 第一类是居民 身份证 、退伍证、 伤残军人 证等身份类的证件。 第二类是厨师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驾驶证等技能资格类证件。 第三类是在取得的学历证书、参加各类培训的证书等学历类证书。 第四类是获得的 立功 、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士官)以及参加比武获奖等个人受奖类的奖励证书。

法律客观: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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