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益林,也称生态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森林和灌木林。公益林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公布。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1、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2、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3、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4、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7、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8、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 公益林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公布。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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