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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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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两种情况

(一)上级人民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一审的案件。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

(二)基层人民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

这种移送管辖可以区分为应当移送和请求移送两种情形。应当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审判。请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

1、重大、复杂案件;

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关于请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

根据刑诉法移送案件条款内容可知,起诉并不是随便找家就能顺利进行,并不是每个对不同刑事案件都有审理资格,不在管辖范围内则要对案件进行移送,其中相关资料和证据材料都会一起移送过去,由受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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