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婚姻关系的认定有三种情况。具体如下:
1、1986年3月15日前,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起诉离婚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后至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不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后,未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认定为同居关系。
所谓的同居关系,与以前称的非法同居关系法律意义是一样的。非法行为应承担法律后果,而同居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并未确定为非法行为。如试婚行为,以前算非法的。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