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款合同生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如果债权人仅以汇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债权人还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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