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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低保?低保具体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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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一、低保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或企业生活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事处或苏木乡镇;

2、事处或苏木乡镇对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事处或乡镇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民政部门;

3、旗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经事处或苏木乡镇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

4、公布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每次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确有异议的,有关部门应逐级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低保申请程序

1、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远离城镇居住的大中型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事处或苏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3、未设立居(家)委会的,居民可以直接向事处或苏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由事处或苏木乡镇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报批程序。

三、保障对象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履行的义务

1、及时通报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查;

2、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向事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报告就业情况;

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家)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四、低保享受条件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力。以下人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2、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3、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的;

4、因、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6、经核查,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收入无法核定,且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

7、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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