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的交通事故,可以向肇事者和单位双方索赔。根据最高解释,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向单位要求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如果是第三方侵权导致劳动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得到的支持。
法律分析
对属于工伤死亡的交通事故,既可以向肇事者索赔,也可以向单位索赔。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工伤死亡与交通事故的责任与赔偿研究
《工伤死亡与交通事故的责任与赔偿研究》是一项旨在探讨工伤死亡和交通事故领域中责任与赔偿问题的研究。该研究旨在深入分析工伤死亡和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探讨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经验,以及赔偿机制的完善和改进。通过对相关案例和统计数据的梳理,研究人员将研究工伤死亡和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标准、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以及赔偿程序的合理性和效率。同时,该研究还将关注工伤死亡和交通事故的预防与管理,以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促进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最终实现责任与赔偿的公正和合理。
结语
工伤死亡的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向肇事者或单位索赔。根据最高解释,工伤保险适用于参加统筹的劳动者,其遭受工伤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时,可向单位请求民事赔偿。若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会予以支持。《工伤死亡与交通事故的责任与赔偿研究》旨在深入探讨责任归属、法规适用和赔偿机制的完善。通过案例和数据分析,研究人员将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公正合理的责任与赔偿,并加强预防与管理,提高社会安全和法律意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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