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山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受理条件有哪些
1.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
2.不改变海域用途;
3.已缴清海域使用金;
4.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5.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虽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经处理完毕;
6.未办理查封登记、异议登记;
7.未设立抵押登记,或已设立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同意转让。
8、其他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唐山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办理材料
1.转让双方资信证明
2.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3.海域使用权证书
4.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5.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6.沿海设区市政府意见
7.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书(附宗海位置及界址图txt坐标)
8.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证明文件
三、唐山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办理依据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
(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
(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第三十九条: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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