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领换证、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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