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同时转让方对于债务问题应该提前告知受让方清算。《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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