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集体户口的,需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加盖派出所或人才市场专用章的复印件;
现役军人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军人证件,
退伍军人处于待安置期间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提供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门的户籍证明,安置部门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证明材料等。
3.结婚证
4.证件照(各提交2张2寸单人同版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协议书
A4白纸,一式三份,要素齐全、格式规范。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签名须在登记员的监誓下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居民)、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