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比较,公证遗嘱更高;在内容冲突的情况下,先公证遗嘱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视为遗嘱人更改了先前的遗嘱;公证遗嘱并不优先于其他遗嘱,最后一份遗嘱为准;遗嘱有效的条件包括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内容不违背公共利益、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生存。
法律分析
一、公证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哪个效力高
公证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从真实性的效力上来看,肯定是公证遗嘱的效力高,其是通过国家公权力认定的,毫无疑问是经过权威第三方认证的公证的遗嘱的可信度要高。
如果二者都是真实的前提下,内容相冲突,那么这涉及到一个法理的问题,肯定是先公证了遗嘱,后又跟别人签了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这种情况下,视为立遗嘱人用自己的行动更改了先前的遗嘱,这个行为在法律上是生效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是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二、公证遗嘱是否优先于其他遗嘱
公证遗嘱并不是优先于其他遗嘱的,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民法典没有确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遗嘱有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遗嘱有效的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要高于遗赠扶养协议。如果两者内容相冲突,先公证的遗嘱会被视为立遗嘱人通过行动更改了先前的遗嘱,因此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然而,公证遗嘱并不优先于其他遗嘱,最后一份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有效的条件包括遗嘱人具备遗嘱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内容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生存等。以上是对相关问题的简要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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