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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地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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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 行政诉讼法 》第十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对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提起的 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 羁押 、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 管辖权 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 立案 的人民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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