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不予受理通知的,人民才能够受理该民事案件,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应驳回原告起诉。
关于当事人能否将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选择以生命健康权纠纷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已有明确规定,该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即,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得选择适用生命健康权纠纷等一般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被告公司的雇员,经县及市中级生效判决认定,其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一般劳务关系。原被告之间既然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因原告在劳动中受伤的赔偿争议也就必然属于劳动争议,该赔偿纠纷的性质并不是一般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于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该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依照上述规定,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在工伤认定后,就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劳动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工伤待遇未经仲裁是提起民事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能选择以一般生命健康权纠纷在未经劳动仲裁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