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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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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有效的形式要件如下: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二、代书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三、代书遗嘱的条件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民法典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代书遗嘱是指立遗嘱之人邀请他人代书所得到的遗嘱。此遗嘱形式存在的意义主要是为方便不识字,或因为各种原因不方便写字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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