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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方式中食品召回的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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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食品召回范围

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三、生产者主动召回食品的流程是什么

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

2、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

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

4、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方法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方法、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方法。

法律依据:

《食品召回管理方式》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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