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go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签订合同后无法支付,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签订合同后无法支付,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来源:爱go旅游网

民事纠纷可起诉维权,是否涉及诈骗需根据案情和证据分析。诈骗罪需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财物目的。拖欠借款、编造谎言骗取款物、伪造还款收条等属借贷纠纷非诈骗。经商亏损躲债属财产债务纠纷,与以集资办企业骗取钱财目的的诈骗不同。诈骗罪不仅限于有形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如骗取用于退税。

法律分析

这种情况属于民事纠纷,可以向起诉维权。至于属不属于诈骗要看案情和证据分析才可以决定。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比如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成立诈骗罪。

拓展延伸

签订合同后无法支付引发的法律责任及解决方案

签订合同后无法支付可能涉及多种法律责任和解决方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后无法履行支付义务,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对于违约方,法律可能规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解决方案方面,受害方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如起诉违约方要求履行合同或索赔。另外,双方也可以协商解决,如重新商定支付方式、延期支付等。值得注意的是,具体解决方案应根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协助,以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根据案情和证据分析,该情况属于民事纠纷,并可能涉及诈骗罪。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然而,如果借款人拖欠款项是由于某种原因,且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仍属于借贷纠纷而非诈骗。另外,如果是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负债并躲债,仍属于财产债务纠纷,与以集资办企业为名逃避债务的诈骗犯有本质区别。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不仅限于骗取有形财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和财产性利益。对于签订合同后无法支付的情况,可能构成违约行为,法律规定了违约责任和解决方案,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协助以保护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