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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上的面积和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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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协议双方身份出现法定无效的情形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辨别自身行为的能力,所以 拆迁 方与其签订的 拆迁协议 ,全部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人及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拆迁协议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 代理 人代理。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实践中,和未成年人签订的情况比较罕见,常见的往往是与老年人签订,有的老年人事后被证明已患老年痴呆症。所以此类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全部无效。而更离谱的则是,拆迁人往往不与 房屋所有权 人签订拆迁协议,即拆迁人常常会与被拆迁人的亲戚、朋友签订拆迁协议,这样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二)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就签订拆迁协议 在拆迁协议签订的过程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即不具有拆迁资格时,签订的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实践中拆迁方往往为赶进度,在法定手续不齐全的情形下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这种情形下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无效,可以请求确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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