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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属于违法行为吗,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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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属于违法行为吗,谁承担举证责任

刷单属于违法行为,违反反不当竞争法。证明刷单事实的举证责任为辩方及商家。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但在审理以电子商务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时,控方出示被告人电商平台销售数据及关联银行卡明细证明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数额的,被告人辩解电子数据记录的交易总额中有部分交易系刷单形成,此时人民法院应将证明刷单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辩方;有客观原因辩护人和被告人无法收集刷单证据的,辩方应提供确切的证据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收集相应的刷单证据,协助查明被告人销售假冒产品的确切数量。刷单证据收集不能的,应当认定人民检察院用于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电子数据确实充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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