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死者办理户口销户手续时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死者户口簿及身份证;
3、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
4、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者司法部门的死亡鉴定书、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等。
一、死亡注销户口本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二、办理抚恤金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抚恤金需要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2、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
3、职工遗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户口簿上记载职工遗属姓名和出生年份的页面复印件;
4、外省市户籍人员还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道,一级政府所属办事处或城市居民保险、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生活来源证明;
5、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的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已销户死亡证明怎么补
已销户的死亡证明可以向原证明机关,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也可以凭火化证明进行归档,由火化单位重新补办。填表时,应该要携带死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公民死亡的,户主及其亲属、受扶养人、邻居应该要在进城安葬前和下乡的一个月内,向户籍机关申请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死者的户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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