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阐述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以及相关的定罪和处罚规定。在抢劫过程中,如杀人,即使是为了抢劫而直接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也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若抢劫行为具备八种情节中的两种或更多,或抢劫金融机构、抢险物资等,造成严重后果,或抢劫军用物资,严重减弱战斗力,一般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抢劫罪的构成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有三种观点,即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
法律分析
在抢劫过程中,如果杀人,即使是为了抢劫而直接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一般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抢劫军用物资,严重减弱战斗力的。
(二)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虽有八种情节之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一、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什么?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由于抢劫罪属于行为犯,因而在定罪的时候其实并不会考虑到具体的数额,只要有实施抢劫行为,不管是否有抢劫到财物,最终都是会以此罪定罪处罚,不过此时因为没有实际抢劫到财物,那么在处罚的时候可能就不会太重。
拓展延伸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抢劫罪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客观方面: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3. 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事后经查证证明其行为与劫取财物之间没有实际联系,那么就不构成抢劫罪。
4. 未要求当场向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守护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但事后经查证证明其行为与劫取财物之间没有实际联系,那么也不构成抢劫罪。
5. 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是为了偿还债务、交付物品等合法目的,那么就不构成抢劫罪。
6. 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如果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那么也不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抢劫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未要求当场向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守护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行为人满足以上所有构成要件,那么就可能构成抢劫罪。
结语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对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法律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抢劫罪都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四百三十七条 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11-14) 第十七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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