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程档案(土建技术、质量、安全、经营;水暖、电气、外分包等文件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被列为永久保存。
法律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电子政务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的对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中的长期,保管期限为10年的对应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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