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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股东因工作原因受伤,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来源:爱go旅游网

小王作为合伙人/股东在公司担任安全管理一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按月发放工资。因此,他无法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合伙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合伙人/股东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约定领取工资、缴纳社保,以保护自身权益。这样,合伙人/股东也能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

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小王是某公司的合伙人/股东,在公司担任安全管理一职,公司既没有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按月或按年薪向其发放工资,小王只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每月拿分红。2022年2月小王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请问小王能否主张工伤待遇赔偿?

对于工伤理赔流程,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有证据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小王和公司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需要小王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主要考察以下三个方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但本案中公司并没有向小王发放工资,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小王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因素之一的“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对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而“分红”是公司将盈利按照各合伙人/股东的出资比例给予的红利,不能将其认定为劳动报酬。

所以,小王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说法

合伙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如果合伙人/股东除了出资,还在合伙企业/公司提供具体的劳动,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建议合伙人/股东和合伙企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领取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对于普通劳动者享有的追索劳动报酬、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等权利,合伙人/股东也可以享有。

结语

根据案情,小王作为某公司的合伙人/股东,在工作中受伤后无法主张工伤待遇赔偿。由于小王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作为律师,建议合伙人/股东在合伙企业/公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以保护自身权益,享有与普通劳动者相同的权利和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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