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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来源:爱go旅游网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生猪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一、生猪在进入本定点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佩戴耳标,并须经屠宰场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作好记录。

二、进场生猪必须按照“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做好非洲猪瘟检测,并做好每批次瘦肉精检测,全部为阴性的方可进入,同时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为阳性要立即上报农业、等相关部门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生猪,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 30 天后进行重新检疫,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生猪屠宰后经过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宰后检验合格、非洲猪瘟检测阴性,检疫人员凭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屠宰企业要同时做好产品流向可追溯登记。

五、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依次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生猪屠宰场检疫申报制度

一、屠宰生猪前应当向驻场(厂)官方兽医、检疫人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 小时),经检疫合格并出具准宰单后方可屠宰。

二、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生猪应经驻场(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四、对屠宰生猪按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非洲猪瘟检测阴性、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场,并做好肉品可追溯记录。

五、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场销售。 六、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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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场官方兽医、动物检疫人员报告。

三、驻场官方兽医、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当班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生猪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二、屠宰场应设有专职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 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三、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四、生猪屠宰场应在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五、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六、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七、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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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九、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本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 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或动物产品。 三、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动物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五、动物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六、认真做好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也要毅然亮剑,即使倒下,也要化成一座山

面对强大的对手,明知不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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