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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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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谈谈你对依法治教的理解。

答:概念: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具体而言,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生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基本要求:(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2)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3)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4)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5)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2. 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加强和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答:(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法、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3. 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的一项根本性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是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首先,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

统一的;其次,也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然后,还体现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 当前应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依法治教。

答:(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5. 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答:相同点:本质是一致的,内容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务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区别:(1)制定的主体不同(2)表现的形式的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4)作用不同。处理:(1)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2)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或者修改法律。(3)在保持政策与法律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既要发挥政策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作用,共同为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宏伟目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4)在教育进程中,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主要依据法律。

6. 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何意义。

答: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心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依法治教成为新世纪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加强教育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工作全面走上法治轨道,对于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7. 谈谈你对教育法的理解。

答: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理解:(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8. 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

答:特征:(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3)教育法具有多边性的特点(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原则:(1)方向性原则(2)公益性原则(3)平等性原则(4)终身性原则

9.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答:(1)规范作用:具体表现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具体表现在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10. 谈谈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答: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联系: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1)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而不是行为规范的“总和”,如果说“总和”,则就成为教育法的概念了。因此,二者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2)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各个具体的教育法文件中,除了大量的教育法律规范外,还有其他非规范性的内容。(3)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要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就是教育法律规范。

11. 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答: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12.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

答: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13. 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答:含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式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

为,予以相应制裁(4)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14. 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答:(1)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2)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15. 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1)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2)客体—物,包括不动产与动产两大类;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力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3)内容—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法律上的权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力享有者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与不作为;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16. 如何理解教育法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1)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相冲突的(2)是相已知的、相转化的

17. 如何理解法学视角上的学校的概念与特点?

答:从法学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

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特点:(1)学校设置的目的不同于企业(2)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3)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 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即(1)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2)法人(3)行政相对人

 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有哪些作用?

答:使学生的地位由尊卑变为平等,进一步成为教育的主体。

 学生的概念: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 学生的法律地位是如何形成的:(1)社会的进步引起学生地位的变迁(2)学生观的转变(3)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4)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

18. 特殊学生群体由哪几部分构成,分别有何特殊教育权利?

答:(1)女生: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2)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交不起学费剥夺其受教育权利(3)残疾人:不得以任何身体残疾剥夺其学习权利

19. 教师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

答: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法律地位:(1)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

有的政治权利体现并受有关法律的确认和保护(2)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3)《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

20. 教师资格的分类、条件、认定与丧失各是怎样规定的?

答:教师资格的分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等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资格条件:(1)中国公民(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3)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3)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5)健康的身心素质。认定:(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4)高等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丧失:凡是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即取消教师资格

21. 教师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答:任职条件规定:(1)具有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的、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23. 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有哪些?

答:教师聘任的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24. 学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1)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2)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25. 教师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1)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平等关系

26.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答:概念: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特点:(1)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予机关依法追究

27.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制裁方式有哪些?

答: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消除不良影响等)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校察看、开除8种)(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种)。制裁方式:(1)对人身的制裁(人身罚)(2)限制行为能力(能力罚)。如吊销许可证,取消考试、录取入学报名资格,取消其颁发证书资格,停考,撤销招生工作职务等(3)剥夺财产(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财产、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等(4)申诫罚。包括取消荣誉称号、谴责、

通报、训诫、责令道歉、警告等。

28. 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9. 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答:(1)制裁。对人身的制裁(人身罚)、限制行为能力(能力罚)、剥夺财产(财产罚)、申诫罚。(2)补救。财产上的补救、精神补救、对违法行为的否定(3)强制。

30. 教育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答:(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4)就学学生及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5)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 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1)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2)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3)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4)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5)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6)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7)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8)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9)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31. 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其类型表现有哪些?

答:概念: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类型: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32. 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答:(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33. 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有哪些?

答:(1)主体和对象不同(2)产生的根据不同(3)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4)产生方式不同(5)手段不同(6)责任不同

34. 为什么说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答: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首先,从监护主体看,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类主体:第一,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第二,亲属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条件是父母双亡,亲属包括直系亲属;第三,作为例外,未成年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其次,从监护人产生的方式看,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法定,如父母及其亲属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二是指定,由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未成年人的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如果亲属有争议则由法院通过裁定在亲属中指定监护人。所以,学校依法不是未成年人法定的或指定的监护人,故学校的法定职责中没有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

35.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1)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2)关于使用的范围(3)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4)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生责任事故,三是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四是混合型责任事故(5)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6)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的来源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目的:为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法制框架和制度保障。意义:在于促进学校树立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基本的出发点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平等地保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27. 简述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

答: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征:(1)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2)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3)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标准: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赔偿依据:(1)常规赔偿(2)残疾赔偿(3)死亡赔偿(4)精神损害抚慰金

38. 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和途径分别是什么?

答:概念: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不就。特征:(1)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力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3)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途径:(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3)其他渠道,主要是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

 教育法律救济作用:(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的预防控制作用(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39. 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有哪些特点?

答:概念: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 申诉制度分类:(1)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刑事诉讼中的申诉、民事诉讼中的申诉、行政诉讼中的申诉(2)非诉讼的申诉制度

40. 简述教师申诉和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及程序?

答:教师申诉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育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程序:(1)提出申诉: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要求、申诉理由、附项等(2)对申诉的受理(3)对申诉的处理。受教育者申诉范围:(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3)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4)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5)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6)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程序:(1)申诉的提出(2)受理(3)处理

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概念: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观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特征:(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不同于其他意义的申诉制度(2)受教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 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处理,在移送管辖的情况下,从有管辖权的主管教育部门接到移送的申诉案件的次日起计算期限。

41. 教育行政复议的概念、特点及程序?

答:概念: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特点:(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2)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3)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5)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6)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管辖:(1)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3)特定管辖

42. 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答:概念: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特点:(1)主管恒定(2)诉权专属(3)标的确定(4)被告举证(5)不得调解

43. 教育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诉讼过程

答: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过程: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不当(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

44. 什么是教育行政赔偿?有什么特征?

答:概念: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特征:(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45.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46. 教师、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哪些?

答:教师的权利:(1)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2)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申诉全面。义务:(1)遵纪守法义务(2)教育教学义务(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扰(9)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学生的权利:(1)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人身权。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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