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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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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通过明确调解员的责任,明确具体任务,明确职责和权利关系。

2、纠纷登记制度。警调室调解应设专门的纠纷登记簿,对派出所移送的和当事人申请的纠纷及时进行登记。

3、上报制度。数据要及时汇总上报,建立报表数据,规范台帐。 4、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调解文书的审查、装订。调解文书档案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5、回访制度。调解员对已调结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及时发现调解工作中的不足,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排除妨碍协议正常履行的各种隐患。

6、纠纷排查制度。调解员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

7、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的征兆或消息传送到街道调解委员会或相关部门。

8、回访制度。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纠纷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与纠纷当事人一方有近亲属关系;二是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三是与纠纷当事人一方有其他关系。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其理由,回避申请在天调解前提出,也可在调解中提出。被申请回避人员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应暂停本纠纷的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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