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制度构建 口肖 磊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要:公司慈善捐赠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我国公司法对其进行了倡导性的规定。但是我国公司慈善捐赠制度的具体构建仍无法律制 度予以调整,笔者打算从公司捐赠的主体、对象、数目、法律效力四个方面予以论述,以期给我国公司捐赠的法律制度构建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司捐赠社会责任主体 公司该不该对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如何对公司慈善捐赠作出 既合理激励又适当约束的制度安排?这些都是在重审我国《公司 (二)有关公司慈善捐赠的对象 无论是公司的直接捐赠还是间接捐赠,公司的捐赠对象与公 法》时应思考的问题,本文就我国公司慈善捐赠做一个简单的概述, 希望能对重塑我国公司理念和合理安排我国公司慈善捐赠制度有 所裨益。 一、我国公司慈善捐赠的立法沿革及评介 我们知道,公司因其经济力量之强大,获利之丰厚以及对社会 问题之肇始责任,都认为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也有能力承担社 会责任,而对公益事业进行慈善捐赠当然是应有之义。O5年《公司 法》修正案中确立了公司社会责,这对加强公司的商业道德,更好 地保护劳动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坚 持公司的营利性,鼓励公司对社会公益做一定力所能及的慈善捐 赠也成为了公司格守社会责任内容之一。 1999年我国通过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对企业、自然人的社会 捐赠以及受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捐赠的税收优惠作出 了仔细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公益事业捐赠法》确立了公 司慈善捐赠的自愿和无偿、非营利的原则,但并不是说公司的慈善 捐赠就必须是纯粹的利他主义。更多的中国公司将公司的慈善捐 赠行为视为纯粹的利他行为,并认为,慈善捐赠一旦带有商业动机, 就玷污了捐赠的纯洁性,如汶川大地震企业捐赠在网络上的种种 争论。随着慈善投资理念的兴起,更多的西方公司将公司的慈善 捐赠看作是双赢、互利行为,是与公司商业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为, 通过公司的慈善捐赠,既树立了公司的形象也开发了市场,也通过 带有某种理念的慈善捐赠行为实现了公司的核心价值[1】,这一点 对我国的公司是有一定借鉴意义。 另外,税收对于公司慈善捐赠的激励的作用是不容易忽视的。 我国相继出台的《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等法律、法规,无一例外地对公司 的慈善捐赠作出了减免税收的优惠规定。1994年出台的《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慈善捐赠必须通过诸 如希望工程基金会等经民政部门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进行, 否则不能获得税额的扣除。这对规范公司慈善捐赠中的违规、关 联等不良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基于公司捐赠仍然为 市场行为,笔者认为我们对公司慈善捐赠行为的鼓励只能通过公 司法律制度的合理安排来进行有效劝导。 二、构建我国公司慈善捐赠制度之我见 (一)有关公司慈善捐赠的决策丰体 公司慈善捐赠的决策主体的问题就是谁有资格在公司作出对 外捐赠的决定的问题。公司慈善捐赠的决策主体涉及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也关系到公司慈善捐赠的效力。理论上而言,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股东、公司员工都有权决定公司的慈善捐 赠,而实际中的捐赠机关则应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和捐赠数目的 大小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制定章程对捐 赠的一般情况,诸如捐赠的条件、捐赠的对象、捐赠的决策权限以 及捐赠的数目等进行规定,董事不得逾越【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因其性质的不同而捐赠决策机关也应有所不同,有限 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加之公司规模小,股东人数少,公司 的捐赠可由公司股东会来决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具有很强的”资 合性”,公司规模人,股东人数多而且分散,而公司的股东大会又非 公司的常设机关,如将公司捐赠的决策权由其行使的话,则公司捐 赠的决策成本又太高了。而公司经理层直接主管公司的生产经营, LⅡ其决定捐赠数额和捐赠对象,又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权衡利弊, 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捐赠决策权应授权给公司董事会。但考虑 到代理成本的问题,在公司章程中授予芾事一定的捐赠决策权限 并设置必要的 分必要的。 94 司捐赠目的密切相关。《公益事业捐赠法》第l2条规定了,捐赠人 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 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如捐赠人捐 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并可以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 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可见,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公司经营的特点 以决定公司捐赠所使用的对象,即决定公司捐赠的直接对象。考 虑到公司捐赠税收减免的问题,我国法律不允许公司直接对受赠 对象进行捐赠,而必须通过法定的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即通过间接 机构进行,《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 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公司的捐赠。因此,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 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公司慈善捐赠的主要对象。 (三)有关公司慈善捐赠的数目 公司捐赠之合理数额是公司捐赠适法的前提,也是公司格守 社会责任与顾及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项平衡点设计。以营利性为目 的的公司虽然可为慈善等公益目的而为捐赠,但营利性公司既然 以营利性为目的,自不应毫无地为捐赠行为,致影响其生存[3]。 然而什么样的数目才是公司捐赠的合理数目,由于公司捐赠主体 的经济实力的强弱的不同,难以确立一个统一的制定和理性的标 准,全赖于公司自身的规模和经济实力。在公司章程中授权董事 会一定数目的捐赠数额,董事会依之进行决策。在确定公司捐赠 的数目时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就是在公司没有盈利不得进行任何 的社会捐赠,公司有盈利时,其捐赠的基本数额也不得超过分配给 股东的股利,具体的比例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年 度方案中进行规定。这对公司资本的维持的原则体现了对公司股 东的利益维护,也体现了公司对其他利益主体所全面承担社会责 任的肯定。 (四)有关公司慈善捐赠的效力 考虑到赠与行为的单方性和自愿性,作为私法上的商事主体, 公司慈善捐赠行为的效力自然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捐 赠合同的撤销问题,因捐赠合同具有要物合同的特点,在捐赠财产 转移之前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但作为公司的慈善捐赠行为,它不 同于一股的赠与合同,它的撤销就受到一些特别的,如《合同 法》第186条规定”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 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这样的规定,对于防止一些公司假借社会捐赠、行善之名,而行宣 传、炒作之实,事后又自食其言,不履行捐赠义务的不道德行为具 有积极的遏止意义。公司的慈善捐赠当然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 该类捐赠行为不得撤销。但禁止公司慈善捐赠行为的撤销也不是 绝对的,在特定的情况下,为维护公司的营利性目标,允许公司撤 销承诺的慈善捐赠行为,如《合同法》195条规定,在公司承诺捐赠 的财产交付之前,如公司生产经营严重恶化的,严重影响其生产或 经营的,无论原因或捐赠的性质,作为捐赠人的公司可以不履行捐 赠义务。 参考文献: [1】中村一彦著,李黎明译:《现代日本公司法概念》,哈尔滨出 版社,l989年,第5-9页。 [2121J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第93页,中国火 学出版社2OO1年版。 [3]林正茂:《公司捐赠法律问题初探》,《经济与法》l997年7 期,第8.10页。 作者简介:肖磊,男,1986年8月出生,湖北孝感人,四川大学 法学院O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牛,研究方向为民法、公司法、 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