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能力,减少环
境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污染治理设施是指公司用于防治废水、废气(烟尘、粉尘、恶臭)、废渣、噪声、电磁辐射、放射性等污染物的处理和防护措施,以及其它基于环保要求建成的治理设施、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
负责公司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审查,对各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 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维护,保证正常运行;负责设施运行状态的日常监测、测量,确保治理效果符合排放要求。
第三章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
第六条 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必须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以满足: (一)经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治理设施的污染物处理量应大于生产系统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 (三)治理设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污泥、废气等)应予以妥善处置;
(四)各单位的治理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一般情况下要随着生产设备的停产大修进行检修。
第七条 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由本单位负责,应将治理设施的管理与主体生产设施一并纳入日常管理体系,应做到: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治理设施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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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维护和保养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治理设施操作人员需经过环保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培训方允许上岗;
(三)做好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及监测记录。台帐包括:操作人和记录人姓名、生产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时间、药剂用量、污染物处理量;日常监测记录,包括中间控制和总排口分析记录、厂界噪声监测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治理设施停止运行的要注明原因和时间。
第 污染治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单位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
(一)检修设备需要暂停运转治理设施的; (二)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治理设施的; (三)需要改造、更新治理设施的;
(四)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处理方式等需要作重大改变的。
第四章 治理设施的运行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要对污染治理设施的关键工序进行日常监测,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第十条 公司环境保护部每季度对各单位的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针对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被检查的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
(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的台帐资料;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五)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六)其他与污染防治及设施运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 治理设施的事故管理
第十二条 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包括以下几类: (一)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影响处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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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染物排放量大于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影响处理效果; (三)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排放;
(四)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应急预案》,或将其纳入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并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若因污染治理设备停运而造成污染事故或不良后果的,各单位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原因和造成的后果,并负责提出恢复设施运行的措施和时间。同时通知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应立即派出专业人员到场,组织制定抢修和恢复方案。
第六章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废水总排口及废气排污口应规范建设,按要求建设污水明渠和监测站房、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悬挂标志牌。具体要求参照公司《污水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办法》、《废气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操作管理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治理设施损坏或停运,造成较大以上污染事故的,依据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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