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管理,统一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等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以上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有毒有害作业、放射工作等从业人员所进行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另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确定符合条件的健康检查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健康检查机构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与其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
第六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设候诊室、抽血室、肠道检查室、化验室、档案室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及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体检工作程序。健康检查机构应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内容确定相应的医学临床专业人员,主检人员应由具有临床类别相应科目执业医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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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报告和统计工作。
健康检查收费应严格按我省有关医疗收费统一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自设收费项目。健康检查机构应将检查收费标准在醒目位臵进行公示。
第八条 健康检查工作程序:
(一)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西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详见附件2)的规定确定相应职业的检查项目,并负责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告知内容包括规定的检查期限及检查项目、经批准的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及地址、参加健康检查相关注意事项等。
(二)从业人员所在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根据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到选定的健康检查机构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负责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并对使用未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的从业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健康检查机构实施预防性健康检查,应认真询问从业人员的病史和职业史,并按照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进行检查,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健康检查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及其《健康检查表》、检验和X线检查报告单一并送交卫生监督机构。
(四)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江西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判定标准一览表》(详见附件3)对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颁发《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式样详见附件4);对不合格者,向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因确定的检查项目结果不全,致使卫生监督机构无法做出结论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将检查报告退回健康检查机构,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无条件补充完成检查项目。
(五)对检查结果有疑议的,从业人员可以在接到检查材料并经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同意后,于7天内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复检,逾期视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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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放弃;复检项目只限不合格项目,若复检结果同原检查结果不一致时,以复检结果为准,并由原健康检查机构负担复检费用。
第九条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间隔时间,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时间间隔详见《一览表》。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卫生监督机构要具体负责对健康检查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活动和超出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预防性健康检查活动,并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按程序检查、出具虚假报告、检查项目不齐全、乱收费、不按规定报送检查结果的健康检查机构,要责令改正,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健康检查机构资格。
第十一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应按照我省统一式样,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印制、编号和发放,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发证档案。《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上所列职业类别分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化妆品、消毒产品五类。从业人员更换就业单位和地点且从事相同职业的,其所持有效期限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经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确认后仍然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确定一家在当地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权威的医疗机构作为健康检查结果仲裁机构,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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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西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一览表
所从事 职业 必检项目 备选 项目 体检间隔时间 常规检查(含内、外、皮肤、食品生五官等科的常规检查)、检验产经营(含乙肝五项、沙门氏菌和志人员 贺氏菌培养及鉴定、甲型肝炎抗体测定检查)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和涉水产品生产人员 常规检查(含内、外、皮肤、五官等科的常规检查)、检验(含乙肝五项、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培养及鉴定、甲型肝炎抗体测定检查) 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 一年 X线摄影(胸片) 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 一年 X线摄影(胸片) 常规检查(含内、外、皮肤、直接从五官等科的常规检查)、检验事化妆X线摄影(含乙肝五项、沙门氏菌和志一年 品生产(胸片) 贺氏菌培养及鉴定、甲型肝炎人员 抗体测定检查) 常规检查(含内、外、皮肤、直接从五官等科的常规检查)、检验事消毒X线摄影(含乙肝五项、沙门氏菌和志一年 产品生(胸片) 贺氏菌培养及鉴定、甲型肝炎产人员 抗体测定检查)、 公共场常规检查(含内、外、皮肤、梅毒螺旋所直接五官等科的常规检查)、检验体特异抗为顾客(含乙肝五项、沙门氏菌和志体测定 一年 服务的贺氏菌培养及鉴定、甲型肝炎X线摄影人员 抗体测定检查) (胸片) 常规检查(含内、外、皮肤、其他公五官等科的常规检查)、检验共场所X线摄影(含乙肝五项、沙门氏菌和志二年 服务人(胸片) 贺氏菌培养及鉴定、甲型肝炎员 抗体测定检查) 注:如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项目和职业禁忌症作出调整,应按新规定执行。 职业 禁忌症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 患有手廯、指甲廯、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病患者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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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江西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判定标准一览表
检查项目 重症沙眼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有关常规检查 化脓性皮肤病 渗出性皮肤病 检查方法 电筒照明 或裂隙灯显微镜 电筒照明 或裂隙灯显微镜 询问病史、观察病灶 询问病史、观察病灶 不合格判定标准 充血、滤泡和结膜癍痕合并存在 充血、滤泡、结膜下出血 备注 接触性皮肤病 皮肤可见脓包、脓痂、溃疡、有痛感 多形态皮疹,伴明显渗出、痂,有痒感 有明显接触史,皮询问病史、观察疹,界线清楚,多为病灶 红斑、或水痘,有痒感 培养法,SS平板 阳性 培养法,SS平板 阳性 ELISA法 ELISA法 后前位 除阴性或仅表面抗体阳性外 阳性 有结核病活动性病灶 肠道细菌培养 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 乙肝五项 甲型肝炎抗体测定 X线摄影(胸片) 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 ELISA法(确认阳性 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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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 职业类别: 姓名: 性别: 年龄: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发证机构:
备注说明:
1、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的规格为:长8.8cm×宽6.0cm。
2、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必须加盖发证机构印章,并压盖照片下部分,然后塑封。
3、证件编号由各发证机构按照年度发证流水号在证件右上方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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