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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野下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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鬟 网络 野下个人信总安全的法律保护 0 。 一……一 _义, U l 、个人信息的界定和法律 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⑧。总体而言, 下,任何个人信息的透露都将涉及 属性 我国理论界对于个人信息基本都采_到对隐私权的侵犯。从社会层面而 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_用识别型的界定,同时,对于个人 目前理论界和世界各国的立法均没 是三种类型的界定:第一种是关联 型界定。认为与个体相关联的所有 有统一的界定。比较具有代表性的_识别评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界 定。网络的不断发展使个人信息的 范围不断扩展,而不论其涵盖的范 言,个人信息的范围大于个人隐私, 人隐私的范畴。因此,在法律范畴 内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主要目的 和逻辑前提是对隐私权的保护。 二、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 全的价值分析及特征 信息的范围采取了详细列举与概括_从法律层面而言,个人信息属于个 信息均为个人信息。例如,我国台_围如何变化,只要权利主体能通过 湾地区的学者就认为,“所谓个人 这些数据被识别,它就保持了个人 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身份、 事实、判断、评价等所有信息在内。 换言之,有关个人信息并不仅限于 与个人之人格或私生活有关者,个 人之社会活动、为团体组织中成员 之活动,及其他与个人有关联之信 息,全部包括在内。” 第二种是隐 私型界定。认为只要与个人隐私有 的特征 。笔者l ^为,i 对个^信 化概念的法律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个人信息是关于基本权利与 (一)网络环境下社会风险提高 社会风险是指社会可能面临 的危机状态和灾难性危险,是一种 危险和灾难的可能性。网络的不断 地位及其他关于个人之一切事项之_息的识别型的综合界定对于动态变 自由的综合信息,其本质体现的是_发展给人类带来极大效益和便利的 公民人格利益的法律屙 ,个人信_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极大的 息所包含的人格价值一旦被非法利 用,公民的人格及其他合法权益将 面临被侵害的危险⑨。虽然,目前 风险。第一风险是影响的延展陛。 在网络环境下,风险的传播超越了 地理和文化的界限,往往呈现全球 关的才能构成个人信息。第三种是 识别型界定。例如,20li年我国 台湾颁布的《台湾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于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_化的态势,并且在时间上,其影响 还存在争议:有论者认为,个人信 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例如, 具有持续性,不仅及于当代甚至可 能延续至后代。第二风险是影响的 就将个人信息界定为可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数据。 目前,我国法律还未对个人 IO 美国1974年的《隐私权法》、香港 地区1996年的《个人资料(隐私) 不确定性。风险本身就具有不确定 性,再加上网络的开放眭因素,风 条例》和OECD都采取这一立场;_险的影响途径、影响后果、影响范 有论者认为,个人信息的范围大于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中的有些内容 围往往不可预测,无法控制。第三 风险是影响的迅速眭。通过网络技 信息做出规范化的界定。有学者认 为,个人信息“指个人姓名、住址、 0 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是可以公开的,而隐私一般仅指与 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者与其他 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 息。”②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是指 特定个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 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 生活和私人信息 。笔者认为,所 术的应用,信息在瞬间就可以实现 跨区域、跨国界的传播,同时也迅 速地传递了潜在的损害危险、灾 、>_]  0 Z 《 难、威胁,带来了相应风险防范的 0 Z 0 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 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 有与个人相关的、能识别本人的信_滞后。 (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价 0 {餐 蟹 _息都可 被认定为个人信息,是否 属于隐私,则以公民的个人意愿为j值分析 怅 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 评判标准,在违背个人意志的情况j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密集 030 刘昕,女,福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教务科教官。 ● i l PEl×UN 圈 翻 l 化、立体化的信息网络,彻底改变 了信息作为交流工具的单一功能而 他人侵害的权利,是法定的个人信; 息权亦称为个^信息控制权。然而, 4.侵害后果严重。在信息化 社会条件下,个人信息成为了一种 蜕变为了具有基础性价值的社会资 由于个体实际所享有的个八信息权i社会基础性资源,在网络中,个 人相关的各种数据能够迅速地被 收集、存储、传送、组合、利用, 个人在信息社会中则日益“裸体 源。个人信息作为社会信息资源的i常常受制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 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特殊的地j种因素的影响。法定权利是国家以 位,其不仅体现了信息网络的完善i立法形式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其内 化程度,更承载了社会对公众个人 涵往往界于应有权利与实有权利;化”“透明化”,这使得个人信息受 利益的人文关怀。个人信息安全的;之间。一国个人权利的保护状况是l到侵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强。而对个 保护问题,其意义不仅在于信息本i衡量该国人权保护状况的重要指 人信息的侵害行为不仅严重妨碍了 身,而且在于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 标。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i公众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公民的个 问题,其影响力可以渗透到个人生;护,不断提升公民个人信息权,是 人权利,还往往与诈骗、盗窃、绑 活的各个角落、各个领域。 1.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是维 彰显个体人权,充分显示人权保障 的应有之意。 架等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被作为 实施犯罪的手段或预备④。所以, 护公平价值的需要。“正义是社会i (三)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不仅是对个 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全的侵权特点 人权利的侵害,还破坏了社会的正 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而公平是i 1.侵害方式更加便捷。随着;常秩序和公共利益。由于网络的开 社会正义的强大支撑,因为“正义i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信息技术的 放眭,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泄露, 原则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产生的,它 将使社会趋向最大可能的公平。”@ 普及,网络已越来越成为人们信息 和开放陆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泄 就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并不 控制、不可估量的。 本身就是公平的契约,而它的实行 交流的主要工具,而网络的高效陛l断延续,其造成的后果常常是无法 现代社会公平意味着对公共利益和i露、传播变得非常便捷,例如,只 三、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 个人利益的双重正义,加强对个人 需要将信息发布于网页或者论坛上;保护的现状 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法治社会里国家;就可以在瞬间完成侵害的过程。 i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专 的一项重要职责。个人信息是具有l 2.侵害手段多样性并且日趋 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 个体识别性的信息集合圈,不仅承 也与个体的精神利益密切相关。对 高科技化。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 月异的高科技手段。例如,通过破 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散见于宪法、法 (一)宪法保护 载着个体的人格权益、财产权益, 普及为个人信息的侵害提供了日新i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个人信息安全的侵害,即意味着对l解他人电子信箱的密码可以偷窥他《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 信息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所以1人的电子邮件信息;通过特定软件,l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 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直接关l如木马程序等可以打开他人的系统l侵犯。禁止用任伺方法对公民进行 系到jc寸社会公平的理解与选择。 i端口侵入他人私人电脑空间;通过i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该条款 望 2.对个 安全的保护是彰i特殊仪器截获计算机电磁波,从而l确定了人格尊 小受侵犯的原则, 譬 显人权理念的需要。人权是个体l窥视他人正在运行的内容等。 l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其他立法和 在国家、社会中所应有的基本价值《 3.侵害手段隐蔽。网络环境《解释的基础和直接泉源。另外,《宪 坶 与权利,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应l下对个人信息的侵害成为了一种 法》第39条和第40条也可以认为 誊 有权利、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⑨。 l“无形的侵害”:侵害行为人隐身于l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直 个人作为一个可识别的个体存在是l网络之中不易被发现;找不到明显l接依据。此外,《宪法》第41条、 呈 其独立从事社会活动、行使权利、《的侵权行为实施现场;侵害时间很l第47条、第51条及《宪法修正案》 呈 承担责任的基本前提,所以,个人l难判明;被侵害人不易察觉;侵害l第24条则可以作为宪法对公民个 至 O 信息权是-项基本的人权。建立在《证据很容易被转移或毁灭。随着信1人信息保护的间接依据。 个人信息之上的本人依法对其个人l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侵害手段也不l 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l断翻新并愈加隐蔽。 l 至 (二)民事保护 031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贵 PEl XUN KETANG 任法》出台,其第2条第二款规定: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 保护,并且分散于不同部门、不同 位阶的法律规范,全面系统性的个 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形成。 四、完善网络环境下个人信 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信息在宏观上是关系到个人、社会 和国家三者利益的,因此,我们在 立法时应该兼顾三者的利益平衡。 一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 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是我 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直接确认了 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确 认了我国民事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 的直接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的《民法通则》第 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 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方面要保护个人对其信息所享有 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应在社会合法 利益和国家安全利益有实际需求时 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限制。总之, 法从产生之日起,它所具有 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保证共同体 的安全,降低社会内部的风险。 如果离开了这个职能,必然为社会 带来安全的缺位一~产生或增加 危险或风 。虽然《侵权责任法》 已经明确了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 权,但是对于隐私权和个人1言息保 护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尚处缺位状 应力求在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与信 息自由流动之间寻求适当平衡。 2.全面保护原则。对于个人信 息中所体现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 精神利益都应当承认和保护。当代 个^信息不仅承载着公民的人格权 益,同时也与财产利益密切相关。 计算机技术实现了个叭信息的大规 模收集、存储、加工、识别,网 络技术实现了 信息的高效传播 态。在社会实践中,随着网络信息 技术的不断发展,个八信息安全被 侵害的现象日益严重,这对公民的 人身、财产、隐私都构成了重大威 见(试行)》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都对公民的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 的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成为公民 个人信息民事保护的间接依据。 (三)行政保护 一和利用,信息社会的发展使得个人 信息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基础性资 源,作为一种资源或商品,个人信 息已具有了充分的市场价值,所以, 对于公民个^信息,我们应当同时 给予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保护。 胁。为了使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得到 全面、切实的保护就必须建立起 统一、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 护体系,形成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 法律环 。 (一)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 的立法 些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及 规章也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规定了保 密原则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 3.有利于促进个人信息产业 健康发展的原则。在信息时代,个 人信息中包含着相当的市场价值, 并且这个价值正不断通过市场进行 交易,这已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承 认这个交易的合法性与保护主体对 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人格权和财产 权并不矛盾,因此,“个人信息保 护法”应当在不违背公共利益和国 家利益的基础上,鼓励并引导个人 信息交易的规范化,从而引导个人 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4.同国际通行标准相符原则。 《居民身份证法》《商业银行法》《邮 政法》《传染病防治法》《互联网 立法是整个法制建设的重要 前提和牢固基础,没有良好而健全 的立法则很难有法制建设的开启和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个八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 If, o N 推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完 善离不开单行法律~“个人信息 保护法”的制定。在2007年人民 (四)刑事保护 0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 网推出“谁来保护我的个人信息” 的网络调查中,有90%的网友表 示曾遭遇个人信息被泄露,有94% ] 案(七)》出台,增设了出售、非 法提供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的行为为犯罪的规定。第一次在刑 事犯罪上明确使用了“个人信息” 0 《 Z 的网友认为当前社会个人信息泄露 问题已经非常严重,有79.8%的网 《 0 Z 0 0 之名,是《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 的首次确认,也是对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犯罪,如侮辱罪、诽谤罪、侵 犯通信自由罪等的扩充与完善。 友强烈呼吁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 的相关法律法规 。 笔者认为,在个人信息保护 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应遵循以下指 导原则: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 怔 政治、经济交往频繁,个人信息保 护制度的创立有利于同他国之间的 平等交流。因此,我国的个人信息 立法应以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国际 豁 怅 032 总之,目前我国对公民个人 信息的保护基本都属于间接的法律 1.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个人 通行标准作为参考。 幽 PEIXUN ,I 5.强化政府主导、鼓励行业l般也仅涉及到特定或者少数公民个 息的保护创造有法必依的大环境。 自律的原则。目前,个人信息保护i人权利,以民事责任进行追责是《 I.成立专门的信息权保护机 立法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以政i比较合理的,这就颇有行政越权l构。随着社会和个人对网络依赖程 府为主导的欧盟模式和以行业自律i民事纠纷之嫌。《刑法修正案(七)》《度的不断加深,国家有必要通过 为主导的美国模式。就我国目前的《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l设立专门的机构,对信息网络进行 情况而言,相关法律还未完备,行l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l统一管理。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 业自律缺乏相应的基础和后盾,所l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都设立了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机 以我国的立法应当在选择以欧盟模《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l构,如美国的电子隐私资讯中心、 式为主的情况下,适当参考美国模1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香港地区的个人隐私资料专员公署 式,即强化政府主导的同时鼓励《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l等,实践证明,这些机构对于网络 行业自律。 《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l隐私权的保护起了积极的作用。因 (二)完善相关法律解释 l事责任。”这是对侵犯个人信息的l此,我们可以借鉴这种做法,以实 目前,虽然对于个人信息的侵《最高责任保护。但是对于何为“情l王94对信息的集中规范化管理。 害行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相l节严重”,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法律》 2.合理使用网络监控。网络 关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解释,这必然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l监控是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攻击, 及刑事责任。但现行的法律规定i同一性质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l防止有害信息传播,加强个人信息 中不同类型法律责任之间还存在着《果。而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对于《保护的重要手段。在网络环境下, 法律空白、法律冲突及法律失衡。 l公民个人侵犯他人隐私情节严重或l对个人信息侵害的“无形性”使得 例如,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侵l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形,则l权利很难实现及时的救济。通过赋 权责任法》虽然将隐私权作为一种2无法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而行政l予执法机构合理的网络监控权,有 独立人格权予以规定,但是对于具《责任规定的违法成本又偏低,这必l利于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进 体责任却没有规定。《治安管理处l然会纵容此类行为的发生。 l行及时取证、调查、查处,从而实 罚法》虽然规定了“偷窥、偷拍、《 因此,笔者认为,应通过加《现权利的保障和维护。 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以处以l强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l 综上所述,立足我国国情, 治安处罚,但是由于对隐私权受i的具体含义,完善我国的立法,以l参考国际经验,通过综合宪法、刑 侵害的程度没有做出规定,所以根l实现完备高效的法律体系。 《法、民法、行政法等多部门的法律 据该法但凡出现以这四种方式侵i (三)加强对 叭信息的行政监管l法规,建设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安 害他人隐私的都可以追究行政责l 政府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全的法律保护体系必将是大势所 任。而笔者认为,隐私权本质上为l的作用至关重要,通过加强建章立l趋。回 一种民事权利,对隐私权的侵害一l制,完善对网络的监管,为个人信l 注释: (编辑:卢建义) O o ①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2001.5. 啪 ②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3. ③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4. ④周汉华.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法律出版社.2006:161 )婢 崎} |1 ⑤李凤梅.信息社会的刑法保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273. ⑥冯心明、戎魏魏.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若干问题思考.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4. ⑦[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 ⑧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罗尔斯aV.-.Y,论中的历史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20. ( 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法学研究。1991.4. ④郭理蓉.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281~1282. 0 Z 0 》 Z 0 》 < ⑩赵书鸿.风险社会的刑法保护.人民检察,2008.1. ◎李富友、李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初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256. ⑩人民网.人民网调查:谁来保护我的个人信息-hccp://sociecy.pcop ̄_com.cn/GB/56023/56029/6531229.html。2011.10.14. 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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