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规定
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为了学校的声誉和生存,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结合学校《教师德育工作考评细则》,特补充规定本办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扣全勤奖或给予大会批评。
1、不遵守学校考勤制度,无故不参加早操、集会、年级、教研活动
及学校安排的临时性会议。
2、擅离工作岗位,擅自缺课、调课、上课迟到、早退。
3、上班时间玩游戏、干私事,搞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扣发绩效工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1、出现有损于学校及同事声誉及言行,并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一定
影响。
2、歧视、排斥学困生,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退学。
3、对工作不负责任,管理学生简单、粗暴,教育学生不讲究方法,
引起部分学生及家长强烈不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扣发绩效工资并视情节给予批评、告诫和
纪律处分。
1、以非法方式诉求,故意完不成教学任务,扰乱教学秩序。不服从
学校管理,不接受学校分配的工作。
2、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擅自停课,经学生和家长举报,且调
查属实。
3、乱收费、乱征订,向学生推销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报刊。
4、违规事实被上级部门责任追究,或被新闻媒体报道,对学校声誉
造成严重影响。经调查属实的。
四、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由当事人赔偿
医疗等费用。并酌情扣除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表彰或酌情颁
发奖金。
1、见义勇为或排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2、拾金不昧或经常资助贫困生的。
3、关爱学生特别是学困生,受到班级大部分学生和家长赞誉的。
4、受到上级部门的表彰或新闻媒体报道的。
本补充规定从2014年11月1日执行,不尽事宜,由校董事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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