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同享一片蓝天、阳光、风雨,感受生活百味酸甜的中国百姓,我们的生活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进步在不断地改进提高;我们现在拥有的一切让我们有理由对未来有更多、更高的期待;期待让每个中国百姓在一个相互平等和有尊严的社会环境中生活!
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中国驰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他们的足迹遍布祖国大江南北。然而他们的成功之路是踩着中国百姓的尊严和权益走过的,并且还在继续着!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他交付的商品房质量可以诠释他走过的路。 以下是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购房合同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条款中,开发商排除了买房人在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中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买房人在购房合同中拥有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和追究经济损失的主要权利(要求房地产商退还我们已付款、支付我们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房地产商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至房地产商退还我们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房地产商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我们交付违约金。我们的实际损失超过房地产商支付的违约金时,房地产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开发商在购房条款第六条和补充合同第二条中约定买房人逾期付款超过60日后,开发商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还约定我们要向开发商交付5﹪的违约金。 购房合同第六条和补充合同第二条、第九条房屋配套设施运行、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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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房屋设计变更、第十二条商品房产权登记这些条款中,开发商让商品房买卖双方交付违约金的比例失衡。在购房合同第六条和补充合同第二条乙方逾期付款的约定中,开发商约定买房人要向开发商支付5﹪的违约金,而在购房合同第五条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约定期限时开发商却不承担违约金;在第九条房屋配套设施运行、第十条房屋设计变更和第十二条商品房产权登记条款的约定中,开发商向我们支付的违约金只是0.02﹪和0.10﹪,我们向开发商交付的违约金是开发商交付违约金的二百五十倍。
在购房合同第七条有关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超过±3℅的处理中,开发商剥夺了法律法规赋予买房人解除合同和追究损失的主要权利
在购房合同第九条房屋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中,开发商的约定是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为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约定燃气交付使用的时间。现在房屋交付使用半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业主依然不能使用燃气,难道现在的状况是国家的规定?。而按合同的约定业主无权要求开发商就此赔偿损失和支付逾期交付燃气使用的违约金。
购房合同第十二条商品房产权登记的约定是:自初始产权登记之日起,由乙方自行选择委托代办或自办,委托代办费由乙方自行支付。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买卖双方订立办理产权证的期限,而开发商没有按合同要求为商品房产权登记约定期限,使买房人在法规规定办理产权证的合理期限内得不到产权证后(因开发商的原因)无法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由此承担巨大经济损失的风险!开发商通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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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第十二条„商品房产权登记条款‟免除了开发商的主要责任、义务;排除了合同中我们拥有的,在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时我们解除合同,并向开发商追究其它损失的主要权利;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十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我们入住半年多了,至今没有收到开发商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通知,我们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并承担巨大经济损失的风险!
开发商在补充合同第七条约定我们在收房前必须先交一年物业费、采暖费等费用,否则不能验房。
开发商通过该条款强迫买房人在实际没有验房,确认交付的商品房是否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和入住的情况下,交付因入住所产生的费用!强迫买房人实际收房和入住!剥夺了买房人的验房权利和相应的法律权利。
售楼时开发商向原告承诺本小区分两期交付使用,第一期和第二期交付使用时间只间隔一个月,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2009年8月30日。交房时的实际情况是开发商只完成了整个小区四分之一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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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小区的交付要到2011年。在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地下车库和会所这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设施不能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开发商通过补充合同第七条挟持原告入住在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被噪声、污染和危险环抱的建筑工地中!并且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在收楼前必须先全额交付一年的物业费和采暖费!真是霸道之极!开发商利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将原告和富力湾业主的尊严和权益玩弄于她的股掌之间,让我们成为二等公民!
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将自己的意志通过格式合同强加给买房人,而可悲的是,买房人在面对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时只能无奈的接受!因为满大街都是这样的合同!除非你不买房,买房就要让开发商将自己的权益和尊严踩在脚下!!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是: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而这样的合同在当今社会却大行其道;中国百姓的权益和尊严被开发商们践踏着!如果法律是代表的话,我们该向强奸的开发商之流出手了!让中国百姓有尊严的活着……
2010年4月13日我将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质量问题诉至,目前已受理立案,于五月五日九点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法庭审理。以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质量问题存在于富力湾业主的每家每户,存在于亿万买房人的身上,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个人利益的得失如果是所有买房人的共性问题,是社会问题的话,我现在为之努力的事是有意义的!我在此恳切希望媒体能介入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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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来,为推动房地产问题的解决;为推进社会公平公正尽一份力! 希望为推动社会公平公正的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在当前的大环境下我很难有理由对诉讼结果抱什么希望,但我原意为我们买房人的权益和尊严尽一份力!为我们有尊严地活着尽一份力!我相信谁也阻挡不了一个开放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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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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