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出沉降车间 高空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车间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3、职责划分
3.1车间主任对本单位高空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单位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区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3.2设备、工艺专工负责各自相关高空空间作业的安全检查、督促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4、内容 4.1定义 4.1.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1.2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4.1.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4.1.4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1.5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
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
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 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1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 以下 距离(m) 1.7 20~35 2 44 2.2 60~110 2.5 154 3 220 4 4.2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 的规定:
作业高度在2m≤h<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m≤h<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l5m≤h<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3.1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就原则。 4.3.2作业人员应劳动保护用品齐全。 4.3.3作业人员开工前应办理高空作业证。
4.4.4作业证办理方法:安全环保部开具高空作业票、车间办理作业程序注意事项。
5、考核
5.1 凡进行高空作业未办理《高空安全作业证》的作业单位,一律禁止作业,并报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同时对相关作业单位处罚2000元/次。
5.2 凡进行高空作业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规范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一律禁止作业,并并报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同时对相关作业人员处罚200元/次。
6、相关记录 《高空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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