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0〕230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现将《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及《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70号)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就业援助工作指导思想
就业援助工作要以“人本服务”为核心,以主动服务和贴心服务为理念,以服务对象的就业需求为出发点,以专业化的服务项目为手段,使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条 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为更多更好地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就业援助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要将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到就业援助范围,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通过实施专业化、个性化的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第三条 就业援助范围
(一)“4050”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三)残疾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
(六)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七)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
(八)曾经荣获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荣誉的失业人员;
(九)烈属失业人员;
(十)军人配偶失业人员。
第四条 努力实现就业援助精细化
(一)摸清底数,细化服务。基层平台工作人员要对本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逐户走访调查,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及家庭的情况。对符合援助对象条件的,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公示认定,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台帐》,做到人员底数清、家庭情况清、失业原因清、技能状况清、就业意向清。
(二)因人而异,按需服务。要根据每一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对于中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要采取政策扶持、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方式,进行重点帮扶,使其尽快就业;对于有一定技术特长的就业转失业就业困难人员要采取与专业岗位对接的办法,发挥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于“4050”就业困难人员要根据他们身体状况,帮助联系或提供相应的社区就业岗位。
(三)开展活动,灵活服务。积极开展“五送”(送政策、送信息、送岗位、送培训、送补贴)活动,进家入户帮扶到人。活动要重点突出,本着对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优先扶持的原则,开展定向帮扶。要创新活动方式,针对援助重点,达到预期目的。
(四)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动
态管理数据库,基本信息要每月更新一次。对已就业人员要通过开展“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的“三回访”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帮助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
(五)健全机制,推进服务。各级就业部门要把握就业困难人员总量和实际需求,逐级分解任务,逐人落实责任,制定就业援助工作年度责任目标,做到就业援助目标明确,就业援助内容明确,完成任务时限明确,绩效考核要求明确。
第五条 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就业援助长效化
(一)健全就业援助工作制度。要在总结就业援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登记认定制度、动态管理制度、分类帮扶制度、跟踪服务制度等项制度,并针对家庭困难的就业援助对象,建立一对一帮扶限时上岗承诺制度。要加大制度落实的监督,确保就业援助工作全面顺利开展,实现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二)完善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措施。要优先保障就业援助工作所需的政策、资金、人员、设备等基本条件,加强基层平台基础设施和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要充实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员力量,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都要明确专人负责就业援助工作。同时,要加强基层平台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增强信息化对就业援助工作支撑力度。加强12333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就业援助政策咨询服务,及时为就业援助对象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应用“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就业援助全程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实现就业援助对象登记认定信息、援助服务信息、就业状态信息、享受政策信息的统一采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四)实行就业援助工作绩效管理。要制定就业援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根据促进就业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工作平台分别承担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和完成任务具体情况,实施年度就业援助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并把就业援助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重点考核指标。要建立就业援助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重点向基层平台和基层工作人员倾斜。
第六条 落实政策、拓宽渠道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一)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要健全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制度,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机制。同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要予以清退,真正达到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目的。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企业对接,与大项目对接,及时掌握企业及大项目用人需求,把企业需求且有一技之长的就业困难人员输送到合适的岗位。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为企业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积极帮助有一定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着力做好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工作。对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对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要帮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短期内不能实现就业的,要积极组织援助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
训,并帮助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四)结合“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依托辖区,有针对性的开发社区服务、家电维修、餐饮、家政、托老托幼等服务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的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加强与辖区内各类型企业的联系,广泛收集各类用工信息,并保证信息收集、发布的时效性,做好用人单位和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岗位对接。凡推荐就业成功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七条 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要对本地区就业援助工作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形成主管领导亲自抓,行政职能部门政策支持、工作机构和基层平台共同实施的就业援助格局,将就业援助工作做为就业工作的重点抓实抓好。要加强与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完善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措施,加强基层平台能力建设,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水平和实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将就业援助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年度就业总体工作目标考核。要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指导,实施季度调度制度,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就业援助工作情况》(人社统EP8号)要求,按月上报就业援助工作统计报表。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市)和基层平台要采取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到政策宣讲到人、措施说明到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就业援助具体政策措施。要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帮助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宣传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和就业困难人员自强自主实现就业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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