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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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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干部管理办法

聘用制干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局属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局属事业单位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年度聘干计划内从本单位在职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局属各单位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确定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人员的聘用。

三、聘用干部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贯彻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四、聘用制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人诚实,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勇于奉献;

3、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4、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5、具有胜任聘用岗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6、初聘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 7、身体健康。 五、聘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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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尘滤布上年末用人单位应提出聘干申请,局人事处汇总平衡拟定聘干计划,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同意,上报省人事厅;

2、用人单位公布聘用岗位、职务、条件和聘用方法; 3、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公布结果;

4、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聘用单位填写考核意见并签章后,连同学历证明、定职定岗证明等一并报局人事处,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批准,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5、首次聘用的,其试用期为半年,期满后签订《聘用制干部合同书》(一式四份),批准机关、聘用单位、局人事处及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六、聘用制干部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合同自行终止。如工作需要,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压滤机滤布厂家本人申请续聘,履行有关聘用程序,并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方可继续聘用。 七、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可按所聘职务套改工资,执行同岗位、同职务干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八、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的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 九、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十、对聘用制干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需报局人事处备案。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应恢复其聘用前的身份,回到工人岗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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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执行工人的工资标准。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聘用制干部管理办法》

附送:

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

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_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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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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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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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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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时间: 年月日 《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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