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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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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专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是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实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培训内容

(1)、安全技术理论; (2)、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

发;

(2)、特制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北京育才交通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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